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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发文时间:2012-03-21 阅读次数:

 

北京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及其精神,在原北京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基础之上制定新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金融手段,经专门指定的商业银行,通过财政贴息贷款的方式,帮助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以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助学形式。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落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借款学生是指我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统招的专科生、本科生及研究生。经办银行是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银行。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永久居留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经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或政府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六)生活朴实,无高消费现象和浪费现象;

(七)严格遵守国家、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

(八)能够承诺向银行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名称、地址和真实有效的通讯方式,如有改变应及时通知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授权学校将个人贷款相关信息提供给社会征信机构,并可在出现违约现象时向社会公布;

(九)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金额及用途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帮助借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年最高额度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的下月1日(含1日);由于学生违纪或休学、留级等个人原因造成修业年限延长的,延长年限的利息按银行相应规定由学生本人支付。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及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分年发放的办法。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财务处扣除学生当年应缴费用后,将余额划入学生本人贷款账户内。

第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 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以及父母身份证或户籍卡复印件(复印文件一律用A4纸);

(二)本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内容。

(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要求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政府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

(四)未满18周岁的学生,须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借款人贷款的确认书。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我校下发的贷款额度根据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配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如下:

(一)申请:学生本人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同时提供第十三条所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在校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应在9月下旬交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新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应在报到当日交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初审:各学院()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借款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初审无误后,由学院()将通过初审的借款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各学院()报送的贷款材料,并将符合各条件得借款学生的全部申请材料送交经办银行审核。

(四)签约:贷款申请经经办银行审查批准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组织借款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文本及借款借据,并提交经办银行。

(五)发放:经办银行在对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将首年贷款统一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填写当年的提款协议后20天内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各学院()到财务处领取贷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交费收据。

第十七条  上一学年未贷款学生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必须于新学年开学后15天内持办理贷款所需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新生贷款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经办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及贷款金额等资料,并上报至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因违纪、违法受到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不予贷款;在校期间,有重要失信行为者不予贷款;如已申请贷款,在发生上述现象时终止其贷款资格。

第六章 贷款变更、回收、计息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贷款金额,可另行办理追加贷款及担保手续;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二十一条  在借款期间转学和出国留学的学生,由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好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借款本息后,学校才能予以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借款期间发生退学、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情况而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生,在经办银行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向经办银行和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毕业去向、有效联系方式等。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四条  毕业后处于还款期间的学生,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将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按银行要求及时函告经办银行同时告知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院(系)整理汇总成毕业学生信息库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款归还、办理展期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毕业后自付利息)2年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其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当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本科毕业当年继续读研究生的,必需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学校会组织学院统一安排时间),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相应延长在读期间的贷款期限。展期期间的贷款利息仍由财政全额补贴。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毕业后6年内还清。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应按照签定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及利息存入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经办银行于约定还款日主动从账户中扣收。

第八章 贷款违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约定期限、金额归还贷款的,经办行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回收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十条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贷款银行和助学贷款中心可在不通知贷款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因贷款学生违约致使经办银行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学生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学生助学贷款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经主管校长批准,自20064月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