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位访问者    
电镜实验室对外服务和开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贵重仪器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结合国家建设目标和我校实际情况,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电子显微镜(以下简称电镜)属贵重仪器设备,是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相关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条件。超微结构测试分析中心隶属学校依托学院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服务社会等工作。按照《北京交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电镜设备管理实行专管共用和资源共享制度,积极开展共享服务,充分发挥电镜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开放服务管理
第三条 我校超微结构测试分析中心设备共享服务体系所属电镜设备开展对外分析测试服务工作、承担学生课程、开办技术讲座、培训有关人员上机、并向培训合格人员开放使用(由其自行操作)。
第四条 电镜使用立足本校,在满足本校科研和教学的基础上, 实行对外服务。
第五条 仪器责任教授承担的科研项目(在科技处立项并在设备处备案)用机原则上安排在非对外服务时间,使用机时另行记录,以备核实。
第六条 经学校和设备处审定,电镜列入开放使用范围。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按照电镜工作原理和使用规范制订以下制度对开放使用人员进行管理:
1)电镜开放使用预约登记办法;
2)电镜开放使用交接制度;
3)电镜开放使用规程;
4)电镜开放使用损坏赔偿制度;
5)电镜开放使用收费办法。
第八条 电镜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在工作量大大超负荷而影响工作效率的情况下,凡申请开放使用电镜的教师、博士生和硕士生经培训合格后,须取得设备处统一颁发的上机证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九条 上机证分为两种类型:
1)实习上机证:在仪器管理人员指导下上机;
2)开放上机证:可自行操作。
凡申请开放使用电镜的人员必须在取得实习上机证后,经过实际操作一段时间,经仪器管理人员书面认可,方可取得设备处统一颁发的开放上机证。
第十条 实习上机测试收费额原则上与常规送样测试收费标准相同,开放使用测试收费,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执行,由计财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持开放上机证的人员原则上负责前期制样、样品处理、上机、实验结果处理、实验物品整理等各环节。对于不能独立完成测试者,管理人员有义务协助其完成测试工作,协助完成部分可按照相应的测试服务收费标准中管理费标准的半价收费。
第十二条 在电镜开放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操作规程、人为损坏仪器设备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上机者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开放上机人员测试的检测结果自行负责,如需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则必须由仪器管理人员操作或在监管上机测试情况下测试。
第十四条 开放使用电镜管理人员应负责培训上机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作好仪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中心职责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校计财处设立电镜有偿服务收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专户,对所收费用统一管理。每学年根据具体情况结算12次。
第十六条 在有偿服务过程中,校内采用内部转帐支票,校外收费统一采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计财处制定的“北京交通大学电镜服务收费单”一式三联到计财处交款。
第十七条 电镜有偿服务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收费未上交(私收现金或其它方式)的仪器组,一经发现,学校将对仪器所在单位负责人及仪器管理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电镜设备有偿使用,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参照市场价格或以下要素制定收费标准:
1.设备折旧费:设备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数;
2.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3.实验耗材费;
4.人工费: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
5.维修费:设备值╳6%÷年额定机时数;
6.微额利润(不超过以上成本的10%)。
第十九条 电镜收费标准需报设备处核定,每年向全校公布,校内收费不包括折旧费和维护费,原则上为校外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电镜设备有偿服务收入分配方案:
1.总服务收入额度的60%用于设备日常运行费,包括水、气、房屋占耗日常保养维修和重点项目检修等费用,由实验室(中心)统一管理。
2.总服务收入额度的20%作为设备机组人员的劳务、加班、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等费用,由机组人员管理分配。
3.总服务收入额度的15%作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纳入共享平台统一管理。
4.总服务收入额度的5%作为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奖励基金,表彰奖励再此项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电镜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 © 2006-2007
BJTUICP备13060601
北京交通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