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我校超微结构测试分析中心设备共享服务体系所属电镜设备开展对外分析测试服务工作、承担学生课程、开办技术讲座、培训有关人员上机、并向培训合格人员开放使用(由其自行操作)。
第四条 电镜使用立足本校,在满足本校科研和教学的基础上, 实行对外服务。
第五条 仪器责任教授承担的科研项目(在科技处立项并在设备处备案)用机原则上安排在非对外服务时间,使用机时另行记录,以备核实。
第六条 经学校和设备处审定,电镜列入开放使用范围。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按照电镜工作原理和使用规范制订以下制度对开放使用人员进行管理:
(1)电镜开放使用预约登记办法;
(2)电镜开放使用交接制度;
(3)电镜开放使用规程;
(4)电镜开放使用损坏赔偿制度;
(5)电镜开放使用收费办法。
第八条 电镜设备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在工作量大大超负荷而影响工作效率的情况下,凡申请开放使用电镜的教师、博士生和硕士生经培训合格后,须取得设备处统一颁发的上机证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九条 上机证分为两种类型:
(1)实习上机证:在仪器管理人员指导下上机;
(2)开放上机证:可自行操作。
凡申请开放使用电镜的人员必须在取得实习上机证后,经过实际操作一段时间,经仪器管理人员书面认可,方可取得设备处统一颁发的开放上机证。
第十条 实习上机测试收费额原则上与常规送样测试收费标准相同,开放使用测试收费,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执行,由计财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持开放上机证的人员原则上负责前期制样、样品处理、上机、实验结果处理、实验物品整理等各环节。对于不能独立完成测试者,管理人员有义务协助其完成测试工作,协助完成部分可按照相应的测试服务收费标准中管理费标准的半价收费。
第十二条 在电镜开放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操作规程、人为损坏仪器设备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上机者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开放上机人员测试的检测结果自行负责,如需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则必须由仪器管理人员操作或在监管上机测试情况下测试。
第十四条 开放使用电镜管理人员应负责培训上机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作好仪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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