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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受赠捐赠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学校声誉的不断提升,国内外单位、友人捐赠给我校以及我校对外捐赠仪器设备的现象日益增多。为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障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捐赠的仪器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管好、用好这些仪器设备,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赠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受益人是指最终受益于所赠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单位或个人。北京交通大学既可作为捐赠人也可作为受赠人。
第三条 凡捐赠人自愿无偿地向受赠人捐赠的仪器设备都属于本管理办法的范围。
第二章 受赠设备管理
第四条 作为受赠人,学校各单位接受的任何仪器设备的产权均属于北京交通大学,应挂靠到学校正式建制单位,办理入账手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受赠仪器设备的产权;不得擅自转赠、转卖或报废受赠仪器设备。
第五条 学校正式接受捐赠,须由受益人所在学院或部处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接受捐赠仪器设备审核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相关条款(性能指标)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接受捐赠。确因非主观因素未能事先办理审核手续的,受益人应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报,补办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机场和港口的滞保金、仓储费等,原则上由受益人自理。
第六条 境外捐赠仪器设备的有关进口手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
㈠ 受益人将捐赠函(函中要注明捐赠目的、捐赠仪器设备价值等)及捐赠仪器设备清单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接受捐赠。
㈡ 接受的仪器设备中如果有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仪器产品,须报教育部审批。根据批文,属国家特定产品须报外经贸部进出口司特定处审批,领取许可证。属国家配额产品报外经贸部配额处审批,领取配额证。
㈢ 按海关规定,申请办理捐赠仪器设备的免税手续。
㈣ 捐赠仪器设备到校后,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
㈤ 在办理捐赠手续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受益人支付。
第七条 受赠设备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应由学校组织受益人组成验收小组按捐赠函清单对说明书、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逐件清点,保证型号、规格、数量等准确无误。对贵重或大型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应由受益人、有关专家组成技术验收小组,逐项考核设备及附加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列出验收技术指标,填写验收报告、签字后存档。
第八条 受赠设备建账:经过验收合格的受赠设备,应尽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由受益人所在单位(院、系、部、处)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固定资产卡片》,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入学校固定资产台账,并在经费来源一栏里注明捐赠字样,纳入学校统一的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九条 受赠仪器设备的折价方法:捐赠人以自产产品作为捐赠物资的,按接受捐赠时,该产品出厂单价乘以产品数量计算金额;以外购产品作为捐赠的,按接受捐赠时,该产品的市场价乘以产品数量计算金额。
第十条 学校鼓励并接受来自合法途径的各类实物捐赠,对为学校提供或联系捐赠物品来源渠道的单位和个人表示欢迎并给予表彰。在受捐活动中,对确不适用的捐赠仪器设备,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实施变卖。变卖捐赠物资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变卖所得款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捐赠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止固定资产流失,作为捐赠人,我校各类仪器设备的捐赠活动都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未得到学校批准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的名义向校外单位或个人捐赠实物。
第十二条 学校所属各学院或单位向校外受赠人捐赠仪器设备,须由捐赠学院或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捐赠仪器设备审批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捐赠事宜。
第十三条 捐、受赠双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人、受赠人以及受益人的权限、义务和责任,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凭《北京交通大学捐赠仪器设备审批表》、《捐赠协议》及受赠人(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接受捐赠函件,方可办理相应捐赠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目的注销、减值手续,并开据相关仪器设备的出门凭条。
第十五条 受赠人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开据的出门凭条,方可将受赠仪器设备搬移出学校,所发生的运输、转储及其它相关费用,由受赠人自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由捐、受赠人双方协商处理。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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