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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北京交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发[2005]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审计,是指经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审计处代表学校将审计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活动。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国家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审计项目性质、审计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委托项目,可委托社会审计的项目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送审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结算审计项目;
(二)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全过程审计项目;
(三)学校审计人员专业构成不能满足实施项目需要的财经审计项目;
(四)其他需要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项目。
第四条 委托社会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具体情况,将拟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根据领导批示,审计处依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等文件的规定选聘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三)审计处派专职人员参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了解和掌握审计中的信息,协调社会中介机构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四)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规定程序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定稿);
(五)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定稿)进行复核,出具审计复核确认书,将复核确认书与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定稿)一并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委托社会审计项目完成后,社会中介机构应将所有审计资料移交学校审计处,审计处按《北京交通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归档。
第六条 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费用依据委托审计合同,由学校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