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2011-10-17
 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03]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审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至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检查和评价活动,以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估算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工程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学校审计处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北京交通大学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第二章 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在工程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

(一)主持工程全过程审计招投标,确定社会中介机构,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合同;

(二)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工作关系,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审定受托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工程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

(四)牵头召开有审计、基建、监理、施工、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参加的协调会,解决全过程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六)评价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监督各方面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基建处在工程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

(一)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阶段的内控制度;

(二)协调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等各方,支持和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三)按时向审计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项目组提供相关资料;

(四)协同审计处解决全过程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工程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和咨询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应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项目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派驻工地的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工程专业知识并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

(三)负责编制全过程审计大纲、审计实施方案,并按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四)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建立往来文件收发登记制度和资料归档制度;

(五)认真做好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促进全过程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对招投标文件、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七)检查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参与工程验收,并做必要的记录,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核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八)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提出建议,并审核确认变更、洽商费用;

(九)审查和确认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使其支付合理、合规;

(十)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和评价;

(十一)对工程索赔费用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有效、合理、合法;

(十二)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计;

(十三)在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应对每个审计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按时间、专业统一编号,一式三份(基建处、审计处及审计项目组),由审核人签字并经学校审计处同意后,发给基建处。

 

第三章 工程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投资决策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

(三)工程建设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九条 设计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设计招投标文件、设计合同;

(二)审计设计标准和设计范围是否符合批准的要求;

(三)审计设计概算的准确性及概算总额是否在批准的投资估算限额以内。

第十条 施工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文件的审计;

(二)招标答疑文件的审计;

(三)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中标文件的审计。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合同的审计;

(二)隐蔽工程的审计;

(三)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的审计;

(四)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五)工程进度控制的评价;

(六)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费用的审计;

(七)索赔费用的审计。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查实际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

(三)审查和评价工程结算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四章 工程全过程审计各阶段的主要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处将投资决策的相关资料送交审计项目组;

(二)审计项目组在14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设计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处将签署意见的设计招标文件送交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二)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对设计招标文件完善后开展招标工作;

(三)基建处将拟定的设计合同送交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四)审计项目组审计设计概算并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第十五条 施工招投标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基建处将拟定的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前7天向审计项目组提供;

(二)审计项目组在接到招标文件后,5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完善,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程序

(一)施工合同审计

1.基建处草拟施工合同后送交审计项目组,并提供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有标底的提供标底、施工图、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商务标、施工组织设计及电子文档)、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2.审计项目组审核合同条款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3.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对施工合同进行完善,签订正式合同。

(二)隐蔽工程审计

1.审计项目组要随工程的进度及时跟踪,检查工程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或变更相一致;

2.在施工阶段隐蔽工程验收时,基建处应提前通知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相关专业工程师参与验收;

3.社会中介机构工程师采用多种手段对隐蔽工程及其他工程实际施工进行跟踪,包括使用卷尺进行测量,使用数码设备对现场情况直观记录,必要时使用仪器对相关部位进行复核等;

4.社会中介机构工程师对现场实际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可以进行取样;

5.社会中介机构工程师对隐蔽工程应填制《隐蔽工程全过程审计记录表》。

(三)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1.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甲、乙双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和设备,在施工合同签订1个月内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单位提供材料、设备各阶段采购计划。在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基建处提前20天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格等资料;

2.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材料的用量、质量、价格与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初步确认审核,并填写“材料价格签认单”,经三方签字送交审计项目组;

3.审计项目组7天内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经考察和市场询价后,提出该材料设备的建议价格;

4.基建处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项目组提出的建议价格,妥善组织相应材料设备的采购或招投标,审计项目组派相关专业工程师参加;

5.招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已明确了“厂家、规格”的部分,在进场使用前由基建处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审计项目组进行确认;

6.建设单位供货或指定材料,由基建处和社会中介机构分别询价后共同确定。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施工单位提交当月的工程量统计资料和当月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如工程进度拖延,同时提交“工程进度拖延原因分析”;

2.基建处对支付申请审核后提交给审计项目组;

3.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提请学校计财处支付工程进度款。

(五)工程进度控制评价

1.检查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制定、批准和执行情况;

2.检查和评价工程进度拖延的原因是否明确、合理。

(六)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审计

1.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需由主张单位或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凡涉及费用的变更、洽商,相关单位应提前3天向审计项目组报送有关资料,征求审计项目组的意见,对于紧急变更应及时通知审计处及驻工地的审计人员;

2.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经监理公司、基建处初审后3天内送交审计项目组复核,审计项目组3天内提出复核意见;不按规定送达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其变更、洽商费用不计入结算。

(七)工程索赔费用审计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申请报告书》和有关损失费用的书面材料;

2.基建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后向审计项目组提交书面报告;

3.审计项目组在3天内提出审计意见;

4.基建处根据审计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方落实索赔费用,作为结算依据。

(八)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程序

1.基建处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供工程初审意见书及相应的工程结算资料;

2.审计项目组接到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3.审计处复核审计项目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出具复核确认书;

4.基建处按照审计报告及时进行竣工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工程全过程审计过程中,如遇到争议较大、经多方协商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提交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八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审计的审计费用,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招标时评定,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