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2011-10-17
 北京交通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提高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及其他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用各类资金建设和改造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及其他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处依据工程有关资料,对工程结算的最终审定。
第三条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范围及依据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无论资金来自何种渠道,凡总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实行结算审计。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合理性是工程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同时建设工程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现象均属审计范围。
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审计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对基建、修缮等工程进行结算审计。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一)学校年度建设工程投资计划及修缮工程年度计划在计划下达二十个工作日内,分别由基建处和后勤管理处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将依据"年度建设工程投资计划及修缮工程年度计划"制定年度工程结算审计计划。审计处不受理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以外的其他部门直接送达的基建修缮工程结算审计业务。
(二)凡在审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于开工前将工程资料书面报审计处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施工图纸、招投标项目的中标通知书(非招标工程的预算书),招标书(非招标工程的工程详细要求),主要设备及主材的型号、规格、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协议),建设资金渠道等,审计处依据备案资料制定具体工程项目的审计计划。
(三)未实施监理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遇有隐蔽工程、经济签证,建设单位应通知审计人员参与现场测定,并及时做好书面记录。
(四)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建设管理单位收到施工方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时间(修缮工程十五个工作日、基建工程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初审意见书、经初审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审计处。
(五)审计处从接收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具体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在规定的时间(修缮工程十五个工作日、基建工程三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预(结)算审计结果签认表或审计征求意见书,送建设管理单位征求意见。
(六)施工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报审计处处长,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工程项目同时报主管校领导,经审批后按程序出具正式的审计意见书。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来源是否合规,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二)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
(三)工程招标、发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四)工程量清单、预(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量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套用子目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是否准确、合规;
(五)施工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购买材料签证是否经过市场调查。
(六)施工中发生的变更内容、变更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七)建设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隐检、验收,记录是否完整。
第六条 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建设管理单位及有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任务书)、历次调整概算的文件;
2、项目招标书,答疑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协议),工程结算书,设计变更、洽商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施工)图等结算资料;
3、主要材料的市场调查表(详细的材料型号、规格、厂家名称及联系方式),讨论签价的处务会议纪要,隐蔽工程的签证、监理审核书、使用单位验收签证、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及资金付款情况说明;
4、国家有关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5、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上述所有资料(第4项除外)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
(二)工程项目报审计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对初审结果负责。初审后,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工程审计承诺书"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出审计申请。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并退回送审单位补全资料后再予以接收。
(三)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有关单位及人员收到审计处的预约、通知及征求意见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办理。如有逾期,审计人员有权做出处理意见。
(四)施工中应及时办理工程洽商、变更签证单,并按时间顺序编号,无特殊情况审计阶段不得补签。如确需变更和补办的,必须提交更改和补办报告说明理由,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若发现施工单位由于工作不认真而产生漏算、少算的项目不予增加费用。
第七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一)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在开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施工合同应符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签订合同时,建设管理单位需在施工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工程结算价以审计核定数为准"的内容,若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时(一次性包死合同)应事前由审计处予以审核。
(二)对于招标工程的洽商工程量增加部分,投标书中已有适用于洽商的单价,原则上执行原有的单价,但投标书中的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不能执行原单价,应由施工方提出合理价格,经建设管理单位签证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变更、施工签证等资料的签署人应对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对工程招标,发包,变更,签证等环节存在的弄虚作假及不负责任行为,应根据性质和情节轻重,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予以处理和处罚。
第八条 工程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一) 根据审计需要,参与对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的考察,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招投标、工程竣工验收及其他认为有必要跟踪监督的环节,实施跟踪监督。
(二)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认真做好审计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查询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复制有关资料或材料。对发现的疑点,应与经办人查证核实,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 三)审计人员应按照必要的工程审计程序对工程进行审计,对违反《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人员,由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向学校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九条 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成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年末送审项目集中时,审计处可将项目合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项目审计时,审计处负责内、外联系及协调,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委托社会审计发生的费用由建设管理单位从工程项目建设费中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支付。
第十条 审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经审计后,审计处出具对于某项工程唯一的一份《北京交通大学工程审计意见书》并加盖公章,学校计财处凭此意见书及结算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付款手续。对于未经审计处审计签章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预付工程款在审计前应当留足工程预算的15%的尾款,并另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
第十一条 本校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的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改造工程中除了执行工程量清单的工程,工程的预(结)算都应采用《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文件汇编》及相关定额。
其他措施费的取费项目应依据各工程项目的实际发生情况确定,间接费的取费标准按北京市最新费用定额标准的80%执行;利润的取费标准按北京市最新费用定额标准的60%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要依据《北方交通大学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暂行规定》(校发基字[2002]17号)进行招投标,确有特殊原因的,需征得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同意,在报送工程结算资料时将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的签认单一同报送。
第十三条 学校其他各类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参照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送审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北方交通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校发审字[2001]179号)和《北方交通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补充规定》(校发审字[2001]3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