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试行)

发文时间:2011-10-17
 北京交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学校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第17号令),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校一级、二级财务机构及学校所属的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各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财产、物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会计账表、账账、账证、账实是否相符,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净资产等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内部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帐;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二)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合规、统一;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保管和验收制度;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规定将应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六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
第七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各项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或转让等问题;是否按规定使用各银行账户,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它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设备、材料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和转让是否按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是否完备;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九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对各项负债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学校提取和设置的其它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是否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收支是否有计划,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各级财务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三)经学校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
(四)被审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五)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六)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对校内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若审计处力量不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审计处必须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