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交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发文时间:2011-10-17
 北方交通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校发审字[2001]178号

第一条 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我校各职能部门正处职干部、各学院院长、有关部门分管财经工作的副处职干部、各学院分管财经工作的副院长以及学校委派到校办企业的处职领导干部等。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的教育事业费收支、教学服务收支、科研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等;

(二)各项收入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

(三)各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四)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六)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七)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遗留问题与纠纷问题;

(八)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九)对学校委派到校办企业的负责人,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是否按国家有关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校办企业进行管理;

2、所管企业的效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能否按规定、协议和合同及时足额上交学校有关费用和利润;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等。

(十)分管校领导或校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性质,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处、纪委检察处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二)审计处接到上审计委托书后,按工作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委托部门。

(三)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包括财务 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及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责任的经费收支、经济活动事项的书面材料(包括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本人任期内的职责范围、任期内所在单位财经活动情况、收支来源、支出范围、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等),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于接到审计通知书后3日内送交审计处。

(四)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对重点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审计调查,撰写审计工作底稿,经领导干部及有关经办人签署确认。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对审计情况和结论出俱审计报告。

(六)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部门,征求意见。单位和本人应在10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审计处,逾期视为无意见。

(七)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

(八)经审计处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决定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阅批后,提交校党委,并抄送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和有关部门。

(九)跟踪检查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审计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领导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其调查核实结果报校党委。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处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依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员作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决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部门或纪检监察处处理,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纪检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校专项经费预算,由学校给予保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