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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新建住房租赁实施办法补充说明-20170104

发文时间:2017-01-11

 

 

 

北京交通大学新建住房租赁实施办法补充说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


 

一、本次新建住房为何由配售改为租赁?

    1.新建住房由配售改为租赁符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方向。

    2.符合学校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学校目前资源非常紧缺的情况下,能为学校未来发展积累更好的办学资源,提升办学实力。

    3.在房源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相比原有配售方案,租赁方案能有效平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利益差距。

    4.新建住房出租所得收入,在符合国家政策前提下,将用于改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本次租赁申请资格及申请人信息截止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本次租赁承租资格及本人相关信息的截止时间为20151231日。

    基于以下考虑:201555日学校党委常委会第69次会议研究决定新建住房由配售改为租赁,根据教育部的审批要求,于20151028日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1224日七届三次教代会向全体教代会代表通报,因而截止时间定为20151231日,以自然年为时间点符合通用作法,也便于未来租赁工作信息统计。

三、为何新建住房和周转房(床)要委托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物业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可以更加规范地进行物业服务,不仅符合市场行为要求,而且能更好地确保房屋租赁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对承租人的违约、侵权行为,物业公司能够确保通过诉讼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新建住房承租人的原有房改房如何考虑?

    新建住房的租赁与承租户原住房不做硬性挂钩。由于承租人是以市场价格租赁新建房屋,本身是一个利益平衡的安排;如果学校通过行政手段强行对承租人拥有产权的住房做出限制要求,既与物权法相抵触,也给后续的管理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学校鼓励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在教职工自愿的原则下,按市场规则优先将房屋租赁给本校教职工。

五、学校为方便教职工租赁住房采取哪些措施?

    物业公司为校内教职工内部之间的房屋租赁提供服务,建立校内租房信息平台,积极采取措施,鼓励有房教职工将自己住房出租本校教职工,学校将根据物业公司提供此项服务取得的成效,对物业公司予以激励。

六、对住房困难青年教职工学校有哪些考虑?

    在实施新建住房和周转房(床)租赁工作同时,学校将对住房困难青年教职工发放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腾退出来的周转房(床)优先租赁给无房青年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