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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新建住房租赁实施办法-20170105

发文时间:2017-01-11

北京交通大学新建住房租赁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深化我校教职工住房改革,推进学校事业发展,经教育部批准,我校新建住房实行租赁。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次租赁房源为学校新建住房,产权属于学校,只租不售。

第三条  本次新建住房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由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按照市场规则评估确定租赁价格。

第四条  学校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质的物业公司全面负责新建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以确保住房租赁合同全面适当履行。

第五条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本次新建住房租赁政策向高端人才倾斜。

第六条  对于住房困难的青年教职工,学校将给予政策扶持。

第七条  与新建住房租赁工作协同,启动周转房(床)使用机制改革。

第八条  新建住房租赁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次新建住房租赁工作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新建住房租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下设学校新建住房租赁保障小组和学校新建住房租赁工作小组。学校新建住房租赁保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学校新建住房租赁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资处。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负责起草我校新建住房租赁实施办法,讨论解决新建住房租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学校新建住房租赁保障小组和学校新建住房租赁工作小组的工作。

第三章  租赁房源

第十一条  本次新建住房共有818套,其中用于东11楼回迁87套,面向高端人才租赁137套,面向其他教职工租赁594套。

第十二条  每套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单位测定为准。

第四章  承租资格

第十三条  具有承租资格的承租人为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在学校核定岗位限额内经学校人事处审批的聘用制教职工(简称在职教职工,下同),离退休人员。

第十四条  首次租赁承租资格及本人相关信息的截止时间为20151231日;首次租赁剩余房源及以后腾退出的房屋租赁时,承租资格及本人相关信息的截止时间为上一年1231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受理本次承租申请:

(一)不能按物业公司通知的时间腾退学校周转房(床)、租借房等房屋者;

(二)出国逾期未归者;

  •  

(四)与学校有其它住房纠纷未解决者。

第五章  排队及选房顺序

第十六条  排队顺序。

高端人才住房租赁的排队办法,学校另行制定。

其他教职工住房租赁排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

综合分=职称(职务)分+任职年限分。

职称(职务)分

  • 68分,正高级62分,副高级55分,中级46分,初级40分,其他36分。

(二)职务系列:正局级(三级职员)65分,副局级(四级职员)62分,正处级(五级职员)58分,副处级(六级职员)53分,正科级(七级职员)48分,副科级(八级职员)44分,科员(九、十级职员)及以下40分,其他36分。

(三)工勤系列:高级技师50分,技师46分,高级工43分,中级工及以下40分,其他36分。

职称(职务)分-职称系列

职称系列

其他

初级

中级

副高级

正高级

院士

计分

36

40

46

55

62

68

 

职称(职务)分-职务系列

职务

系列

其他

科员

及以下

(九、十级职员)

副科级

(八级职员)

正科级

(七级职员)

副处级

(六级

职员)

正处级

(五级职员)

副局级

(四级职员)

正局级

(三级职员)

计分

36

40

44

48

53

58

62

65

 

职称(职务)分-工勤系列

工勤系列

其他

中级工及以下

高级工

技师

高级技师

计分

36

40

43

46

50

 
  • 任职年限分

任职年限分以现任职和前一任职连续计算,计算到中级或科级止。

(一)职称系列:院士每年2分,正高级每年1分,副高级每年0.5分,中级每年0.2分。

(二)职务系列:正局级(三级职员)每年1.5分,副局级(四级职员)每年1.2分,正处级(五级职员)每年1分,副处级(六级职员)每年0.5分,正、副科级(七、八级职员)每年0.2分。

(三)工勤系列:高级技师每年0.5分,高级工、技师每年0.2分。

任职年限分-职称系列

职称系列

中级

副高级

正高级

院士

任职年限分/

0.2

0.5

1

2

 

任职年限分-职务系列

职务系列

副科级

(八级职员)

正科级

(七级职员)

副处级

(六级职员)

正处级

(五级职员)

副局级

(四级职员)

正局级

(三级职员)

任职年限分/

0.2

0.2

0.5

1

1.2

1.5

 

任职年限分-工勤系列

工勤系列

高级工

技师

高级技师

任职年限分/

0.2

0.2

0.5

 

申请租赁的教职工,副处级(六级职员)及以上职务的任职时间由党委组织部认定;技术职称的聘任时间、科级(七、八级职员)及以下职工的任职时间、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任职时间由人事处认定。任职时间及离退休时间截止到20151231日。同期内任职年限分不得同时计算。离退休人员的任职时间至离退休时间为止。

高端人才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高端人才既可以按照高端人才住房租赁排队办法进行排队,在面向高端人才租赁的房源中进行选房;也可以按照其他教职工住房租赁排队办法进行排队,在面向其他教职工租赁的房源中进行选房;二者只能选其一。

双肩挑教职工可选择职称或职务参加排队,以职称排队只计职称分,以职务排队只计职务分。双职工只能选择一方参加排队。

第十七条  选房顺序。学校先启动高端人才在面向高端人才租赁的房源中选房。其他教职工选房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进行。综合分相同时,工作年限长者优先;工作年限相同时,年龄大者优先。

第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与学校在职教职工分别排队,采用15的比例交叉轮选,轮选顺序为离退休人员1人,在职教职工5人,依此类推。

第六章  租赁管理及租金

第十九条  学校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北京北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全面负责新建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按照市场规则评估确定新建住房的房屋租金价格、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及停车位收费价格。每年公布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标准和评估依据、评估报告,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  物业公司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年为一个租赁周期。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但承租人应提前60天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第二十二条  按照评估确定的新建住房租金价格,承租人每年交纳一次房屋租金。在周期期间租赁住房者,按照当年的房屋租金价格,一次性交纳当年剩余时间的房屋租金。

第二十三条  新建住房停车位是按建筑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住房数量与停车位数量比例为1:0.5,优先满足新建住房小区住户,每年通过摇号确定停车位租赁方案。由物业公司与住户签订停车协议,收取停车费用,停车收费价格由评估公司每年通过评估确定。

第七章  租赁程序

第二十四条  此次租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填写《租赁新建住房申请表》,打印申请表并由本人签字。在职教职工交所在二级单位,离退休人员交离退休工作处,汇总后报新建住房租赁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新建住房租赁工作小组对符合租赁资格的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确定的排队方式进行排序。

(三)对符合租赁资格的申请人排序进行三榜公示。

(四)承租申请人按照规定的选房时间到现场亲自选房。若承租申请人不能亲自到现场选房,可以委托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本校教职工到现场选房。受托人选房前需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承租申请人选定房号后,应即向物业公司交纳选房押金贰万元,选定房号有效,并不得更改。在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时,该押金冲抵租金,正式签订租赁合同时放弃所选房屋者,押金不退还。

(六)承租人与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及配偶均需签字)、交纳租金。

(七)领取房屋钥匙,验房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租赁学校新建住房,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以及共居人口在租赁合同期内对承租房屋居住使用,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无条件将租赁房屋交还学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不得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他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房屋承租权不能继承。

二十六  在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前,承租人调离、自动离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被学校除名、开除的,则取消承租新建住房资格,物业公司退还其已交选房押金。

二十七  此次新建住房为毛坯房。第一次租赁新建住房的承租人,学校将提供符合基本入住条件标准的装修费用,同时给承租人自验房合格后60天的免租期。承租人可自行联系装修公司,也可选择物业公司推荐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由承租人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

第二十八条  对房屋装修前,承租人需提交装修申请和方案。装修不能改变房屋结构,不能拆除承重墙,不能更换暖气、门窗、水、电、燃气等。装修方案经物业公司审批后,承租人交纳装修押金和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计算);装修结束,经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返还装修押金。

第二十  新建住房租赁后的维修,由施工方对公共部分(含管道、节门、暖气、入户门、窗户等)保修2年、防水保修5年。室内新增或改造的设施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室内外公共部分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

三十  承租人租住新建住房后,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他人正常使用,违者,将追究相应责任。未经批准私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物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租赁期满或承租人退房时,经物业公司查验合格,并结清房租、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后,办理退房手续,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第九章  承租权的丧失

第三十二条  在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承租申请人死亡的,其本人的承租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一)承租人和配偶均去世。

(二)承租人调离、自动离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被学校除名、开除的。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四条  腾退出的新建住房,优先满足高端人才的租赁需求。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启动周转房(床)使用机制改革,按照市场价格租赁周转房(床),租赁管理方式和租金确定方式同新建住房。

第三十六条  腾退出来的周转房(床),优先租赁给无房青年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物业公司对教职工,特别是有特殊困难教职工的房屋租赁提供服务。学校将根据物业公司提供此项服务取得的成效,对物业公司予以激励。

第三十八条  在实施新建住房和周转房(床)租赁工作同时,学校将给住房困难青年教职工发放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新建住房租赁合同与装修管理合同文本由物业公司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由新建住房租赁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